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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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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适用范围

本馆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应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进行,对于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法律法规或一般确立的惯例。

本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惯例的范围内应对特约时,尽管有前项规定,该特约将优先适用。

第二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希望申请本馆住宿合同的人士,请向本馆提出以下事项。

  • 1) 住宿者姓名
  • 2)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根据附表第1的基本住宿费。)
  • 4) 其他本馆认为必要的事项

如果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提出延长超过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的请求,我馆将视该请求为在提出时已申请新的住宿合同。

第3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住宿合同在本馆接受前条申请时成立。但是,如果本馆证明未接受申请,则不受此限制。

根据前项规定,当住宿合同成立时,您需在本馆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馆规定的申请金,金额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时为3天)的基本住宿费为限。

申请金首先用于抵扣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如果发生适用第6条和第18条规定的情况,则按违约金后赔偿金的顺序抵扣,若有余额,将在根据第12条规定支付费用时返还。

如果您未能在本条款规定的日期之前支付第二项的申请金,则住宿合同将失效。但前提是,酒店在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截止日期时已通知客人。

第4条:不需要支付申请金的特别条款

尽管有前条第2项的规定,本馆可以同意不需要在合同成立后支付该项的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如果本馆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申请金,并且未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期限,则视为同意前项的特别约定。

第5条: 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本馆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

  •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时。
  • 由于满房(人员),没有客房的余裕。
  • 被认为有可能进行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的住宿者。
  • 当试图入住的人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 当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住宿费用时。
  • 因天灾、设施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
  • 符合石川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时。
  • 如果打算住宿的人是黑社会、黑社会成员、黑社会相关企业、团体或其相关人员,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以下称为“黑社会等反社会势力”)。
  • 如果打算住宿的人是暴力团,或者暴力团成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 打算入住的法人中,有其董事属于黑社会的情况。
  • 如果试图入住的客人对其他入住者造成了显著的困扰行为。
  • 如果试图入住的人对本酒店或其员工进行暴力要求行为,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

第6条:住宿客的合同解除权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馆提出解除住宿合同的请求。

本馆在住宿客人因其责任原因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的情况下(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本馆要求支付申请金的支付期限,并在该支付之前客人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将根据附表第2的规定收取违约金。不过,在本馆同意第4条第1项的特约时,只有在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本馆告知客人关于违约金支付义务的情况下,才适用该特约。

本馆在住宿客人未提前联系的情况下,如果在住宿当天的下午8点(如果提前明确了到达时间,则为该时间过后2小时)仍未到达,可能会视为住宿合同已被住宿客人解除并进行处理。

第7条:本馆的合同解除权

本馆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解除住宿合同。

  • 1) 当被认为住宿客人可能进行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或良好风俗的行为,或被认为已进行该行为时。
  • 2) 当住宿客人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 3) 当被要求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住宿费用时。
  • 4)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住宿的情况。
  • 5) 当符合石川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时。
  • 6) 在卧室内吸烟、对消防设备等的恶作剧,以及其他违反本馆规定的禁止事项(仅限于火灾预防所需的事项)。
  • 7) 反社会势力。
  • 8) 由黑社会或黑社会成员控制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 9) 作为法人,有其董事中属于暴力团的人员。
  • 10)如果对其他住宿者造成显著的困扰行为。
  • 11) 如果对本馆或其员工进行暴力要求行为,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

本馆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等费用将不收取。

第8条:住宿登记

入住客需在入住当天于本馆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 1) 住宿客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及职业
  • 2) 对于外国人,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年月日
  • 3) 出发日期及出发预计时间
  • 4) 其他本馆认为必要的事项

当住宿客人希望通过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2条的费用时,须在前项登记时提前出示这些支付方式。

第9条:客房使用时间

入住客人可以在下午3点到第二天早上10点使用本馆的客房。不过,如果是连续入住的情况,除了到达日和出发日外,可以全天使用。

本馆可根据前项规定,接受超出同项规定时间的客房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将收取以下附加费用。

  • 1) 在退房时间之前的下午1点,每小时3,000日元(含税)
  • 2) 在退房时间之后的下午1点,需支付1间房1晚的住宿费用

第10条:遵守使用规则

入住客人需遵守本馆制定并张贴的使用规则。

第11条:营业时间

本馆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将在备置的宣传册、各处的公告、客房内的服务目录等中提供。

1)前台・收银等服务时间
门限 下午24时00分
前台服务 24小时(全天)
2)餐饮等服务时间
早餐 上午7时00分~上午9时30分
晚餐 下午5点30分~下午9点00分
3)附加服务时间
商店 上午8时00分~上午10时00分
下午12时00分~下午9时00分
4)大浴场使用时间
大浴场 上午5时00分~上午10时00分
下午15时00分~下午24时00分
5)游泳池使用时间(仅夏季)
游泳池 上午9点00分~下午12点00分
下午3点00分~下午5点00分

上述时间在必要的情况下可能会临时更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以适当的方式通知您。

第12条: 费用的支付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按照附表第1所列。

前述的住宿费用等的支付应通过货币或本馆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替代方式,在客人离开时或本馆要求时,在前台进行。

本馆在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并可使用后,即使住宿客人选择不住宿,仍需支付住宿费用。

第13条:本馆的责任

本馆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时,或因其不履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害时,将对此损害进行赔偿。但如果该损害不是由于本馆的责任所致,则不在此限。

本馆致力于防灾,但为了应对万一的火灾等情况,我们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第14条:无法提供已订房间时的处理

本馆在无法提供已合同约定的客房时,将在获得住宿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其他条件相同的住宿设施。

本馆在无法提供其他住宿设施的情况下,将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赔偿金,该赔偿金将用于抵扣损害赔偿金额。但是,如果无法提供客房的原因不归咎于本馆,则不支付赔偿金。

第15条:寄托物等的处理

对于住宿客人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如发生灭失、损坏等损害,除非是不可抗力的情况,否则本馆将对此损害进行赔偿。但是,对于现金及贵重物品,若本馆要求明确其种类及价值,而住宿客人未能提供时,本馆将以30000日元(含税)为限进行赔偿。

对于住宿客人未在前台寄存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如因本馆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失、损坏等损害,本馆将对此进行赔偿。但对于住宿客人事先未明确告知种类及价值的物品,本馆的赔偿限额为30000日元(含税)。

第16条:住宿客人的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如果住宿客人的行李在住宿之前到达本馆,只有在本馆事先了解的情况下,我们才会负责保管,并在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时交给他们。

如果住宿客人在退房后遗忘了行李或随身物品在本馆,并且能够确认其所有者,本馆将联系该所有者并征求其指示。但是,如果没有所有者的指示或无法确认所有者,将保管7天(包括发现日),然后交给最近的警察局。

对于前两项情况,客人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我馆的责任应根据第一项的规定遵循前条第一项的规定,第二项的情况应遵循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17条:停车的责任

如果住宿客人使用本馆的停车场,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馆仅提供场地出租,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不过,如果在停车场管理过程中,由于本馆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8条:住宿客的责任

如果由于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馆遭受损害,该住宿客人应向本馆赔偿该损害。

入住客人为了顺利接受基于住宿合同的住宿服务,若发现提供的住宿服务与住宿合同的内容不符,应立即向本酒店提出。

本酒店内(指定吸烟区除外)全面禁烟,因此如果在客房内或酒店内发现吸烟,将根据附表第3收取因吸烟造成的客房清洁费及客房销售停止的损害赔偿。

第19条: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的住宿合同争议适用日本法律,并以东京简易法院或东京地方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

附表第1 住宿费用的计算方法(第2条第1项及第12条第1项相关)
明细
住宿者应支付的总额 住宿费用 ①基本住宿费(住宿套餐费用)+消费税
附加费用 ②附加饮食、其他使用费用+消费税
税费 其他根据法律规定的消费税以外的各种税(住宿税和入浴税等)

基本住宿费用根据前台公布的价格表。

儿童费用适用于小学以下的孩子,当提供与成人相同的餐食和床具时,收取成人费用的70%;当提供儿童餐食和床具时,收取50%;仅提供床具时,费用为3,300日元(含税);对于不提供床具的幼儿,收取设施使用费1,100日元(含税)。

   
附表第2 违约金(第6条第2项相关)
每人每晚的住宿预订人数 不住宿 当天 前天 2~3天前 9天前 20天前
15人以下 100% 100% 50% 30% 0%0%
15人~99人 100% 100% 80% 50% 20%10%
100名以上 ※另行契约

注)*对于100人以上的团体,将另行签订合同。

  • 1. %是住宿费用的违约金比例。
  • 2. 如果缩短连住预订天数或减少住宿人数,且该缩短符合违约条款的情况,将根据适用的违约金比例收取违约金。
  • 3. 特别计划和预付计划另有规定。
附表第3(第18条第3项相关)
因客房内吸烟而产生的清洁费 每间房间2万日元(含税)
因客房内吸烟而产生的客房停用费用 客房售罄天数×2万日元(含税)

(注) 客房停售天数将根据本馆的判断确定为实际停止销售的天数。但上限为10天。

使用规则

为了确保客人安全舒适地使用本馆,我们根据住宿条款第10条制定了以下使用规则,恳请您的配合。如果您未能遵守这些使用规则,我们将不得不根据住宿条款第7条拒绝您的住宿及本馆内设施的使用,并可能要求您承担本馆所遭受的损失,因此请特别注意。

关于希望您在安全和防灾方面遵守的事项

  • (1) 在您入住期间,离开房间时请确认锁好门。在您在房间内,特别是睡觉时,请务必锁上门内锁和门钩。
  • (2) 客房的疏散路线图已显示在每个客房门的内侧,请确认。
  • (3) 来访者到访时请勿随意开门。如果您认为来访者可疑,请立即联系前台。
  • (4) 请勿在客房内与来访者会面。
  • (5) 请勿将客房用于住宿以外的目的。
  • (6) 如果仅由18岁以下的客人入住,需提交监护人签名的同意书。
  • (7) 15岁以下的客人需要有监护人陪同才能入住。
  • 请勿在客房内使用发热的设备,如取暖器、炊具等。
  • (9) 包括客房和大堂在内,整个馆内禁止吸烟。请勿在馆外指定场所以外吸烟。
  • (10) 请勿使用可能引起火灾的物品,如烟花、香、线香、蜡烛等,以及气味浓烈的物品。

关于贵重物品

请使用客房内设置的保险箱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

关于付款

不接受飞机、火车、观光巴士等的票价、出租车费、邮票费、行李寄送等的垫付。

我们不允许携带以下物品进入本馆设施。

  • (1) 动物等宠物类。(不包括辅助犬) 请提前告知我们您将携带辅助犬来馆。
  • (2) 毒性物质、有害有毒化学剂、散发强烈恶臭和烟雾的物品。
  • (3) 枪械、刀剑类、赌博用具等犯罪组成物品,法律禁止持有的物品。
  • (4) 火药、挥发油等易爆、易燃、易引燃物。
  • (5) 发出噪音的物品。
  • (6) 其他被认定为威胁其他住宿客人安全的物品

本馆内禁止以下行为。

  • (1) 赌博等扰乱风纪的行为以及触犯刑罚法令的行为。
  • (2) 政治活动、选举活动、宗教活动的行为。
  • (3) 物品销售、宣传广告、捐赠、签名等行为。
  • (4) 未经许可,出于商业目的进行的拍摄和录音等行为,包括使用相机、摄像机等各种设备。
  • (5) 在餐厅、用餐处携带饮食物并进行饮食的行为。
  • (6) 将食材带入餐厅、用餐处,并要求员工进行烹饪的行为。(不论收费与否)
  • (7) 在设施内进行喧闹的言行,或其他对他人造成困扰或不快的行为。
  • (8) 房间内配备的房间服和拖鞋不得在客房外使用。
  • (9) 请不要在馆内从外部订购外卖。
  • (10) 其他妨碍本馆内安全及卫生的行为